當前位置:首頁 車聞中心 車聞軼事 正文

已被批捕 城管科長醉酒駕駛致3死8傷

收藏 (0條) 舉報/糾錯 向編輯提問

  [汽車之家 資訊]  近段時間,酒后駕車引發車禍致使多人受傷和死亡的事件頻頻發生,值得我們去關注和注意。

  事故發生時間:7月16日

  概要:7月16日晚9時許,一輛車牌號為豫ACN115的白色長安之星面包車在鄭州市秦嶺路上,連撞11人。多名目擊群眾證實,這輛面包車自南向北行駛,在秦嶺路與建設路交叉口南100米附近的東半幅撞傷3人后,突然拐向西半幅,沖上人行道,又撞傷5人。后來經過執法局工作人員身份查明,該肇事司機是鄭州市中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制科科長傅赪。

  事件:警方查明,今年7月16日20時30分左右,傅赪醉酒駕駛一輛白色“長安之星”面包車,在鄭州市中原區秦嶺路與潁河路交叉路口與騎電動車的劉某相撞,致使劉某與其外甥女孟某受傷,傅赪駕車逃逸。當傅赪逃至秦嶺路與崗坡路交叉口時,又將路上行人劉某撞倒,后繼續逃逸。在秦嶺路與建設路交叉口南100米時,他先將路上行人王某撞倒,接著與一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使車上的邵某、翟某夫婦二人受傷。隨后,傅赪駕車又沖向秦嶺路與建設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的人行道,將正在此處施工的高某父子二人、張某、王某、葛某五人撞傷。

  交警二大隊迅速出警,追查肇事司機。晚10時20分,肇事司機傅某在家人陪同下到交警二大隊投案自首。

  “據了解,被撞的傷者中已有兩人死亡!苯痪块T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稱,已出院2人,還有7名傷者住院,其中2人重傷:1人在鄭大一附院重癥監護室,1人在鄭州市中心醫院。經核實兩名死者為劉秀云,64歲,鄭州市人;高建清,46歲,扶溝人。

  結果:據介紹,傅赪系鄭州市中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制科科長,2007年4月被借調到中原區信息數字化綜合指揮中心工作。2009年7月17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為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向編輯孫瑩提問
收藏
+1
+1
推薦閱讀
發表我的評論
您認為文章寫的好么:
評價內容: 修改 本文共有 4 個網友評價,其中100.00%好評,0%差評。
評價理由:語句不通/文章閱讀困難
0/5000字 提 交 同步到:
最新文章
加載中
91久久精品国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