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之家 資訊] 日前,據相關媒體報道,廣東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法官稱,最高法已下發關于醉駕情節輕微不入罪的指導意見,即醉駕入刑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定為犯罪。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也表示了類似的觀點。而這兩則消息,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廣泛議論。
按照我國從5月1日起對于“酒駕”的新規定和法律,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八十毫克駕駛機動車即屬于醉酒駕駛,處拘役、并處罰金。也就是說,只要是醉酒駕駛,不論是否構成肇事,查實將被追究刑責,也就是刑事犯罪。在這前面并沒有情節是否嚴重、惡劣的前綴。
但據最新的一些媒體的報道來看,最高法已下發關于醉駕情節輕微不入罪的指導意見,即醉駕入刑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定為犯罪。
那么我們不禁有疑問:那么醉酒駕車(就是大于80毫克的),是否要根據情節嚴重來作為入罪標準呢?
支持這個理念的表示:根據輕微或不入罪的情況,有人認為,“對于一些已經認識到危害,未構成實際損害的醉酒駕駛,如果適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足以讓其清醒悔過的,為何不用行政處罰呢?”
“如果醉駕一律入刑,其社會效果不僅是對個人家庭的影響,對其個人來說,首先留下前科,對于人的今后一生的發展將有巨大影響!
而也有人表示了質疑:“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酒后駕車的人就能因此產生僥幸心理,而抱著試一試的態度鋌而走險,反而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否意味醉酒駕車沒關系,只要不出事就行?”“如果等到酒駕、醉駕狀態下形成嚴重事實傷害再予以處罰,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因為還處在法律實施的初期階段,開始的一些案例判決將給我們帶來一些指導作用。我們希望高法能夠早日明確入罪標準,給大家一個更加明確的結論。執法機關可以嚴格執法和辦案,來保護我們的公共生活環境。(編譯/汽車之家 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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