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之家 新聞] 4月16日,吉林省長春市工信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聯合發布了《長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對測試主體、駕駛人、車輛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要求,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這是繼北京、上海、重慶、深圳之后,又一個發布智能駕駛汽車路測法規的城市。此前不久,首個國家級自動駕駛路測管理規范也已經出臺,未來預計會有越來越多的城市開放自動駕駛道路測試。(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管理辦法要求,申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單位(測試主體)需要提供測試車輛基本情況說明、申請道路測試的工作方案等。此外,要提供每車不低于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于500萬元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以及經濟賠償承諾書。
管理辦法指出,為保障安全,測試車輛(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應當在第三方機構封閉測試場地進行充分實車測試,經推進工作小組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方可申請進行道路測試。
測試車輛應符合未辦理過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具備常規機動車輛駕駛功能,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模式的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安裝第三方機構的監控裝置,能夠實時回傳車輛控制模式、車輛位置、車輛速度/加速度數據信息,能夠自動記錄和存儲在車輛事故或者失效狀況發生前后各90秒的系列數據信息等要求。
測試駕駛人需要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并與測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操作過50小時以上智能網聯系統,包括40個小時以上指定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景駕駛實例。此外,測試駕駛人每工作2小時應當休息30分鐘,且每人每天累計進行測試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管理辦法還表示,測試車輛在進行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情節輕微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暫停測試主體事故車輛測試工作。測試主體向第三方機構提交失控狀況自評報告或者提交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方可申請恢復測試。測試主體未獲得第三方機構允許恢復測試工作前,不得繼續進行道路測試。測試主體被暫停測試工作后,測試主體需自被暫停測試工作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整改,經第三方機構認可后方可恢復測試工作。
而當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出現:推進工作小組認為測試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測試車輛方負主要以上責任等情形之一時,由推進工作小組取消測試主體的測試資格。測試主體被取消測試資格后,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均停止測試,自被取消測試資格之日起的1年內不得提交測試申請。(文/汽車之家 章漣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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