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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用新能源車 廣東公示智能駕駛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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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之家 新聞]  12月3日,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廣東省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簡稱“細則”)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從12月3日至12月14日。此前首個國家級自動駕駛路測管理規范已經出臺,包括北京、上海、重慶、深圳、長春等省市陸續出臺了智能駕駛汽車路測相關法規,未來預計會有越來越多的城市開放智能駕駛道路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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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則指出,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測試車輛鼓勵采用純電動或燃料電池作為動力,同時要包括以下條件

  一是未辦理過機動車注冊登記。但對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發〔2018〕60號)施行前已經依法注冊登記的車輛,經所屬企業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證明,可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申請道路測試。

  二是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

  三是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四是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列車輛控制模式、車輛位置、車輛速度和加速度等信息,并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信息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3年:

  五是測試車輛應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省、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發布的測試要求以及測試主體的測試評價規程,具備進行道路測試的條件。

  六是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證。

  此外,對于通過實車試驗或已獲得其他國家、地區、城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許可的測試主體的測試車輛,應提交車輛技術狀態一致性證明和接入數據平臺,第三方機構進行符合性審查并出具車輛技術狀態符合性證明和接入數據平臺證明,在第三方機構數據平臺建設完善之前,第三方機構應對測試主體的數據監控平臺進行檢查,并出具相關證明。(編譯/汽車之家 章漣漪)

政策原文:

  《廣東省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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