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之家 資訊] 2021年7月12日,交通運輸部起草了《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修改后的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對此作出了調整,大幅下調了罰款額度,分別為:對未取得人證(網約車駕駛員證)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未取得車證(車輛許可證)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對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具體改動:
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交通運輸部擬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交通運輸部刪除第三十六條中的“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ㄈ┻`規收費的;
。ㄋ模⿲εe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文/汽車之家 郭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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