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之家 用車資訊]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危險駕駛罪增加兩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ㄒ唬┳分鸶傫,情節惡劣的;
。ǘ┳砭岂{駛機動車的;
。ㄈ⿵氖滦\嚇I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項和第四項,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人員要注意。
二、老板也脫不了干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規定:有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偽造、變造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行為一樣入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規定,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也可能入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消息來源:北京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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